政策法规 永嘉县农村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永嘉县农村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03-31 10:19:14
永嘉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文件

永农交委〔2014〕1号

 

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村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28号)、《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暂行规则》(温农产权〔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嘉县农村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永嘉县农村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永嘉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3日

 

 

附件:

永嘉县农村产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经过公开竞价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其他方式交易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要遵循依法监管、自愿有偿、规范操作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委会),作为本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办(农业局)。各街镇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街镇服务站),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交易咨询,数据统计,报表报送以及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授权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按权属分类实行归口管理,农业、林业、水利、住建、工商管理、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交易实行审核与管理。

第二章 交易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集体物业使用权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交易事项,除本条第一款外,都应经过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

(一)下列产权交易事项可在街镇服务站的监督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场所内进行交易,并报街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1、单宗合同平均年交易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交易。

2、单宗合同面积在5亩以下(含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3、其他按规定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事项。

(二)下列产权交易事项应在各街镇服务站进行:

1、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5—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交易。

2、单宗合同面积在5—50亩(含50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3、其他经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授权的交易事项。

(三)下列产权交易事项应在县农村产权服务分中心进行:

1、单宗合同年平均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交易。

2、单宗合同面积在50亩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3、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权交易。

4、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指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禁止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鼓励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个人所持有的,属于《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范围内的权属通过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第八条 转让方提出转让申请,应具备转让行为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的标的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相关程序,按照标的物的交易规模,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经纪会员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产权转让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凭联系单到各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服务机构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信息内容应包括转让权属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以及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信息应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但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优先购买权。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交易确认书》后,应当在30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会员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凡涉及集体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章交易中止与终结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四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及经纪会员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3日起施行。

 

永嘉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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